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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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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国(苏州)切削工具及装备展览会参展合同
发布者:中国刀协
来源:刀协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1-03-01
“2021 中国(苏州)切削工具及装备展览会参展合同”与本参展条款细则共同构成参展单位为参加 2021 中国(苏州)切削工具及装备展览会(以下简称“展会”)与中国机床销售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会承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时展会承办单位将不时向参展单位提供与本展会有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参展商手册》、相关管理制度等), 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参展单位同意并承诺予以严格遵守。
在此,参展单位正式确认将参加 2021中国(苏州)切削工具及装备展览会,且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如下参展条件和条款,并同意接受其法律约束力。参展细则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  付款条件
1.1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参展单位(或受托付款方)须按照本合同付款细则的约定完成付款义务。
1.2参展单位(或受托付款方)付款后应及时将付款信息告知展会承办单位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供展会承办单位确认、核实。如参展单位(或受托付款方)需要发票,须提供开票信息,并在展会举办期间持银行汇款单据或其他有效付款凭证至展会承办单位指定地点换取发票。如参展单位(或受托付款方)逾期换取发票,展会承办单位不再另行提供。
第二条 展位分配
2.1 展会承办单位收到参展单位签章的参展合同后,将根据对参展单位和展品等的评估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其参展申请。展会承办单位可根据参展单位已确认的展品的类别和展会的实际情况分配展位,决定参展单位展位的具体位置安排,并保留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 参展面积的变更、退出参展
3.1 本合同约定参展面积和展位均为双方协商确定,参展单位签订本合同后,如需增加或减少预定展位面积或数量的,应与展会承办单位协商并在达成一致后另行签署补充合同。
3.2 参展单位除与展会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展品运输或清关等原因)退出参展。如违反上述规定,展会承办单位有权采取不退还已缴展位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终止本合同并将相应展位另行处置等措施,给展会承办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展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参展准备
4.1 展会承办单位将为参展单位推荐会展相关服务商,包括展台设计搭建商、展品承运商等,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参展单位应自行与经其确认的服务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遵照执行。如参展单位与上述服务商在签署或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由该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与展会承办单位无关。
4.2 标准展位由展会承办单位指定的设计商、承建商设计和搭建,未经展会承办单位同意,参展单位不得随意改动。光地展位由参展单位自行委托经展会承办单位推荐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搭建,且光地展位的设计方案应经展会承办单位审核。参展单位需自行委托除展会承办单位推荐的设计搭建商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应按展会承办单位《参展商手册》等的规定执行。
4.3 参展单位应按展会承办单位安排进行展位设计、搭建、装潢、布展与撤展。参展单位应按照展会承办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进入展厅搭建、布展,若开展前一天,参展单位仍不到场或展位内无展品陈列或无参展单位指定人员,此情况下视为参展单位未与展会承办单位协商一致退出参展,适用第 4.2 条的规定。如参展单位超时布/撤展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各类额外费用及一切责任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造成展会承办单位损失的,参展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参展展品和展位的使用
5.1 未经展会承办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单位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展位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转让或与第三方共担共享;参展单位确有合理理由无法参展需委托第三方的,应及时通知展会承办单位并获得展会承办单位书面同意。如有违反,展会承办单位有权取消该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拒绝相关第三方参展并将其展位另行处置。
5.2 参展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展会承办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在展会上派发与参展单位自身宣传无关的资料、不得进行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与政策或当地公序良俗的宣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摄影、录音、录像、直播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展会承办单位有权限制参展单位或其有关人员入场;情节严重的,展会承办单位有权封闭违规展位,将违规人员清退出场;严重影响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展会承办单位取消其参展资格且不予退还已收展位费。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
5.3 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单位不得在展览场地进行零售或提供有偿服务,如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展会承办单位有权勒令其停止该行为;情节严重的,展会承办单位有权采取移走或暂扣违规展品等措施予以制止;严重影响会场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展会承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已付展位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4 参展单位保证其参展展品、展位设计、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事宜引起有关投诉或任何法律纠纷的,参展单位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和法律后果。因此造成展会承办单位任何损失或受到处罚的,参展单位须予以赔偿。
5.5 参展单位应为其参展人员及参展展品的运输和参展购买相关人身及财产保险,并负责其展品及其他自有财产、工作人员的安全,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展单位自身、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委托的施工单位及其雇员因恶意、疏忽或操作不当而造成展馆设备或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的,参展单位展位内的展品或其他物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参展单位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展会承办单位任何损失或受到处罚的,参展单位须予以赔偿。
5.6 在筹展、展览、撤展期间,参展单位有义务确保其一切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参展商手册》中列明的安全与防火条例及展馆方所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参展单位展位内存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展会承办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单位限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展会承办单位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至符合展会承办单位要求,参展单位须予配合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展会承办单位有权禁止参展单位参展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参展单位承担。
5.7 在展会举办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展览场地(具体规定详见《展商手册》中《禁限带物品须知》)。参展单位(包括其人员以及参展展品等)不得影响展会秩序,也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观众产生不合理的困扰,包括但不限于播放高音喇叭或参展机械设备产生的噪音等。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恐怖活动或威胁、政府干预及其他展会承办单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使展会不能如期举办时或如期举办将使履行成本过高,因此取消展会或延迟展会时间的,展会承办单位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参展单位。若展会因此取消时,展会承办单位将实际收取的参展费用足额无息退还至参展单位付款账户,展会承办单位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2 除展会承办单位恶意或严重疏忽外,展会承办单位无须为其推荐的或认可的施工单位、推荐的展品承运商或其他服务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也不为因参展单位、参观者、采购商或第三方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6.3 参展单位应自行办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或其他准入手续。展会承办单位将向参展单位发送邀请函,但无法保证其入境签证或其他准入证件获得批准,展会承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参展单位确因签证等原因不能参展的,应当及时通知展会承办单位。
6.4 参展单位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或展会举办地政府相关规定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涉及任何侵权、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与第三方纠纷的情况,均由参展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展会承办单位无关。
6.5 展会承办单位可根据展会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修改有关图纸、参展商目录、展会规模等。如参展单位需要,展会承办单位将尽力向参展单位提供展馆平面图、结构图以及展商、采购商情况等信息,但无法确保其时效性和准确性。
6.6 展会承办单位有权对包括本合同参展单位在内的不特定参展单位及其参展人员、展品、商标、标识、印制的宣传、推广材料、网址以及公司名称等进行录音、录像等,并善意的为实现展会相关目的以直播、录播、宣传、报道等方式对外进行传播、披露, 参展单位对此予以认可,展会承办单位不因上述传播、披露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参展单位同意其提交《参展合同》及提供的其他资料信息存储于展会承办单位资料库,展会承办单位应当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在遵守资料和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展会承办单位可以将参展单位相关资料与信息在网上参展商信息平台、会刊、宣传册、展商手册等渠道使用,也可以为实现展会相关目的而将其资料和信息转交相关第三方。若展会承办单位出于其他商业目的而使用参展单位相关信息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 参展单位同意遵守展会承办单位关于展会的各项规定,接受展会承办单位对参展单位的核查及对展位使用的现场检查。如发生违反参展合同或展会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展会承办单位作出的包括取消参展资格、没收参展证件、清退出场、在网站或刊物刊登违规信息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 “中国(苏州)切削工具及装备展览会”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展会名称、标识、吉祥物、设计、方案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展会主办单位所有,未经展会主办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单位不得使用,否则视为侵权,展会主办单位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按其进行解释。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或纠纷提交展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前述的联系人、住所地、电话、电子邮箱为双方通知送达的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箱,如果任何一方变更, 应在变更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未及时通知,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或系统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展会承办单位与参展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另有约定外,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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